兩棟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其基地是否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兩棟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其基地是否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沙鹿區蔡小姐來電詢問:購買不同門牌相鄰之2棟房屋並打通合併使用,其戶籍僅設於其中1棟門牌號,則其坐落基地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人所有或本人與配偶共有之相鄰2棟房屋,雖戶籍僅設於其中1棟門牌號,但只要打通合併使用,且確係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則該2棟房屋之基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都市面積以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局貼心提醒,如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本(105)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辦理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也可下載該局「中稅e把照」APP軟體辦理,經審核通過即可於當年度適用該優惠稅率喔!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4,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