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汰換中古車換購新車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應自符合資格及要件時起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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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汰換中古車換購新車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應自符合資格及要件時起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

     本局表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應自符合資格及要件時起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本局進一步說明,報廢中古車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先報廢車籍後回收車體者,於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者,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報廢中古車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者,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 105/03/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