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並加計利息,可免處罰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並加計利息,可免處罰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承攬、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動產買賣等合約,以及銀錢收據都要課徵印花稅;銀錢收據於開立時,立據人須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或立據人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為新臺幣十二元,均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繳印花稅;納稅義務人若未按規定貼繳印花稅,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應課徵印花稅案件未依規定貼繳印花稅,在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就可免予處罰。所謂「查獲前」,係指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或其他機關通報具體違章事證前就已補報補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與其他機關查獲日不同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報繳印花稅,以避免遭受處罰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可以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即可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及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不受時間限制,更不用排隊,隨時皆可辦理,簡單又方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