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強制執行,可否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遭強制執行,可否申請分期繳納?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林小姐來電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而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為避免財產遭拍賣,可否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本局表示,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2至60期繳納。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各分署得依前揭實施要點命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本局提醒,經核准分期繳納案件,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核准分期繳納,並即就納稅義務人或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更新日期: 105/03/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