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創新研發事實認定需在期限內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資格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99年11月8日發布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研究發展支出採用行政機關橫向專業分工之審查機制,由各產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創新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稽徵機關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之審查,與舊制研究發展皆由稽徵機關負責研究發展事實認定、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審理不同。 公司如欲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需於當年度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即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為例:99年度申請期限為100年2月1日起至6月底止﹚,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創新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以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資格,逾期申請,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當年度﹙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研發支出申報常見問題與相關說明,可以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之「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抵專區」瀏覽。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歐孟萍,電話:04-23051111轉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