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另購價值超過出售地之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另購價值超過出售地之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沙鹿區的陳先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地價為300萬元,並於二年內與他太太合購自用住宅用地,各登記持分二分之一,新購地價為500萬元,詢問是否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合於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申請,以出售地及重購地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又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出售另一筆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也可以適用,但五年內若再行移轉該土地或變更為非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稅務局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