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放員工年終獎金,費用歸屬年度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辛勞,於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給予員工之年終獎金,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歸屬年度。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會計制度採用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費用核認。反之,該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才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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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4/0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