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出資額及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之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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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股東轉讓股權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該局表示,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明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如公司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價款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79年度起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停徵,惟如公司未發行股票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即非屬有價證券,股東於年度中轉讓,其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洪素玉,電話:04-23051111轉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