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限未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查獲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有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財產,會先輔導繼承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及遺產稅,逾限仍未辦理申報者,除補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外,另漏報遺產稅部分尚須處以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二年內無償為繼承人乙君償還銀行貸款1,000萬元,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無償為他人承擔債務情事,應按所承擔債務1,000萬元以贈與論課徵甲君贈與稅。惟甲君於生前未申報該筆贈與稅,嗣甲君死亡,其子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亦未申報該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1,000萬元,經發函輔導乙君於文到10日內補申報該筆贈與財產及死亡前二年贈與之遺產,因乙君逾期仍未補報,該局遂予以補徵贈與稅及遺產稅,並處以遺產稅罰鍰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有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財產時,繼承人宜詳加留意於接獲通知函期限內補申報贈與稅及遺產稅。倘未於期限內補報者,除補稅外尚須以漏報遺產論處,民眾不可不慎。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鄭博仁,電話:04-23051111轉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