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荷包縮水喔!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荷包縮水喔!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民眾應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卻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需補稅外,還將被處以罰緩。

 

該分局說明: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在規定的期間內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果逾期繳納,每超過2日需按應繳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除移送強制執行外,車輛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但要補繳稅款,還會按應繳納稅款處1倍以下的罰緩。另外,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的車輛,沒有依規定重新驗車領牌,而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按應繳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緩。

 

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4/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