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老舊漏水且空置未作任何使用,是否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老舊漏水且空置未作任何使用,是否可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常有民眾向稅務局反應,他所有之房屋已超過30年以上,房屋老舊漏水且空置未作任何使用,為何還須繳納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之納稅與否,應依房屋之現值及使用情形來作為判斷標準,與房屋之老舊、漏水與否並無相關。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且為住家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其用途別為住宅者,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用途別為非住家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如無使用執照者,則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住宅區課以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非住宅區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因此,空置房屋,並無法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所有住家用房屋評定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卻仍收到房屋稅稅單者,其房屋稅可能係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民眾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方能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03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4/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