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詢問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如何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計算損益。其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損益計算結果,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從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其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併同各類所得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遭補稅處罰,或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黃美惠,電話:04-23051111轉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