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遷移地址應辦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遷離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未於營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一旦被國稅局查獲,如未在國稅局通知限期內補辦登記,將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若經再次通知仍未補辦,並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遷離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未依規定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經原登記地址之所有權人向該局所屬稽徵所陳情,經通知甲公司限期補辦,惟甲公司逾期二個月後始補辦變更登記,乃處罰鍰1,5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於接獲經濟部通知函後立即補辦登記應免予處罰,向該局申請復查。
  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公司於遷離原登記地址後,仍繼續營業,惟未依規定於營業地址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經通知甲公司於收到公文後10日內補辦登記,甲公司未於期限內辦理,遲至公文收到後二個月內始補辦登記,顯已超過通知應補辦的期限,仍應處罰,乃維持罰鍰原處分。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遷移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應依規定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067
  彙總編號:10002-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