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售屋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民賴先生來電詢問:他去(99)年12月份出售房屋1棟,今年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以出售房屋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該筆所得的歸屬年度,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因此,賴先生如果在去年12月31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無論有無買賣盈餘,均須在今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民眾應妥善保存財產買賣交易合約及收付價款憑證,供國稅局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鄭科長06-2298007
  彙總編號:1000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