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全部遷出,即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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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全部遷出,即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果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為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如將戶籍再遷入,須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須設籍在原戶籍內,該土地之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局提醒民眾,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3倍以下之罰鍰。

如果您還有任何有關地價稅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4/2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