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生效日前購置新車,仍有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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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生效日前購置新車,仍有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本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該法條生效日後,報廢或出口上開中古車前、後6個月內購買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始有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本局進一步說明,汰換舊車換購新車減徵新車貨物稅,係以消費者於首揭法條生效日後報廢或出口中古車起算,倘消費者於105年1月8日條文生效日後報廢或出口中古車,其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亦可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 105/04/2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