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撤銷移轉申報,已貼用或繳納印花稅款無法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依照印花稅法第8條及相關函釋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已貼足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之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若雙方於簽約後,因故撤銷不動產移轉現值申報,所貼用印花稅票款除有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外,不得申請退還。

  該分局提醒民眾,於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時要慎重,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提供豐原區、潭子區、后里區、神岡區、大雅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印花稅之案件如有疑義,歡迎利用電話25262172分機425、420洽詢,將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