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檢驗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徵使用牌照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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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檢驗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徵使用牌照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因此,車輛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務必攜帶身分證、印章、車牌、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才會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依照規定,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如果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稅法第28條規定,除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為避免車主荷包大失血,請車主切勿觸法。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 105/04/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