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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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若符合拍定人為自然人且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要件時,義務人或權利人可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該分局提醒民眾農業用地於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該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爾後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義務人或權利人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 105/04/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