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將屆,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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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將屆,請留意!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5月3日止,假使您還未繳納,請儘快繳納,如未收到稅單者,請向該處或各分處或親至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以免逾期被罰1%至15%的滯納金。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2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也就是5月4日、5日繳納不加滯納金,從5月6日起每2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者,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稅捐處提醒您,若係利用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者,必須於105年5月3日前於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備稅捐處提兌稅款。手邊沒有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的民眾,今年起更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至健保署完成註冊之健保卡辦理線上繳稅。而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者,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快速又方便。

更新日期: 105/04/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