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違章裁罰案件,如承認違章並承諾繳清罰鍰得減輕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土地,如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未經申報而查獲者,除補徵漏課稅捐外、並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表示,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地價稅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二萬五千元至新台幣五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0.五倍之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五萬元至新台幣七萬五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一倍之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七萬五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二倍之罰鍰。換言之,地價稅短匿稅額越大,被裁處罰鍰金額將呈倍數遞增。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降低稅務爭訟案件,財政部新修正上述裁罰規定:地價稅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五萬元者,如納稅義務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承諾繳清罰鍰者,將可適用最低罰鍰比例處罰,即改按短匿稅額處0.五倍之罰鍰,遠低於原來一倍至二倍之比例。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