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移轉如非公設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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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移轉如非公設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
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將由政府依法「徵收」
、「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