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自己的土地是農地,想辦理共有物分割,是否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如果要辦理農用證明,須要每個人都申請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自己的土地是農地,想辦理共有物分割,是否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如果要辦理農用證明,須要每個人都申請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照財政部91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809號令:「共有農業用地分割後,差額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共有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就分割後共有人價值減少之該筆耕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憑以審核。」

   稅務局並進一步解釋,共有土地分割,價值差額只要在1平方公尺以上就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但如果申請之土地為農地,就可檢具差額減少之一方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憑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 105/05/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