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專供教堂或寺廟使用之私有房屋是否可以免徵房屋稅?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之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因此如果民眾之自有房屋確實供寺廟或教堂使用,而且已經向相關主管機關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可填寫房屋減免申請書,申請免徵房屋稅。

  另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依財政部65年3月22日台財稅第31806號函規定,應準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