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管理人或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欠稅未繳清前,全體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設管理人或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欠稅未繳清前,全體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臺中訊)民眾劉先生公同共有土地,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地價稅分單並完納應有部分,卻仍收到臺中分署行政執行命令,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劉先生雖然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分單,並完納應有部分,但因其他共有人尚未繳清應有部分,對於剩餘之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不能免責。

  該局特別提醒,公同共有人或繼承人雖已向本局申請分單完納應有部分或應繼承比例之地價稅,是不能視為應納稅捐已繳納,本局仍可就未繳清之欠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若臺中分署對未繳納應有權利部分之義務人執行無著後,仍可對已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剩餘未完納稅款。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