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地原則上仍應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非自然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地原則上仍應課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為防杜農地投機行為,稽徵機關經查明事證有非屬自然人之第三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業用地之情事者,應依有關規定補徵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稅額,並就個案審酌當事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非屬自然人之第三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業用地,係屬脫法行為,依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