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縱被限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車主仍可辦理車輛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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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車輛縱被限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車主仍可辦理車輛報廢登記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上開法條所稱移轉,係指財產之所有權,依其原狀移轉給他人;所稱設定他項權利,係指於物上創設限制物權。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9條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復,其不堪修復使用時應即申請報廢。故車主辦理車輛報廢登記係依交通安全法規所為之事實行為,並未移轉車輛所有權或創設限制物權,並不在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之列。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捐保全除禁止欠稅人對物或權利為處分外,另有限制欠稅人出境之規定,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繳納期限納稅,除避免逾期繳納被加罰滯納金外,更可避免財產被禁止處分或被限制出境造成不便。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 105/05/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