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須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列舉扣除,並應注意據實申報,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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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須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列舉扣除,並應注意據實申報,以免遭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就各項列舉扣除項目均訂有相關規定,例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所付與所得稅法所定之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費用支出,並非全數均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僅有醫療性質之醫藥費用始得列報扣除,但支付與照護機構之生活照護費、伙食費、健康食品及個人生活耗材等費用,並非醫療行為所生之醫藥費用,非屬該規定所稱之醫藥費,則不在列舉扣除範圍內。又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自動報繳制,重在誠實報繳,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實際所得及扣除額有多少,納稅義務人最清楚,即應注意據實申報,勿心存僥倖,若遭查獲確屬虛報扣除額者,除補稅外,尚須依法處罰。
該局舉二例分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4萬餘元,惟其中取具A老人養護中心開立之照顧費收據18萬元未載明相關醫療費用內容,乃予剔除補稅。甲君復查主張該養護中心係合法成立之醫療院所,該照護費屬醫療行為所必需,應准列報。惟因甲君給付予A老人養護中心之照護費係照護人員費用及尿布、看護墊等自費耗材費用,並非屬醫療行為所生之醫藥費支出,不符合列報醫藥費及生育扣除額之規定,復查乃予駁回。另納稅義務人乙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額100萬元,卻僅檢附1萬餘元之收據憑證,經該局通知後,乙君表示係因不諳稅法,過失誤報,並未補具憑證,該局遂就其未提示單據之部分剔除扣除額後補稅,並以其虛報扣除額處以罰鍰。乙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行政法院亦認為乙君明知其年度實際支付之捐贈金額,卻以少報多,虛報捐贈扣除額,致申報時短報繳稅款,其違章行為,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核屬故意,自應受罰,而判決乙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雖就短漏報綜合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下之小額違章案件免予處罰,但若經查明確屬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之案件,只要有應補稅額,則不論金額大小,均須處罰,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誠實報繳,以免日後遭查獲,除補稅外,尚須多繳一筆罰款,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搞提供人:法務二科  劉淑華

電話:04-23051111轉8256

更新日期: 105/05/0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