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在學親屬之免稅額,需具正式學籍,始得申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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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在學親屬之免稅額,需具正式學籍,始得申報扶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或第3目規定申報扶養在學親屬免稅額時,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以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即具「正式學籍」,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據以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兒子之免稅額,經該局調查發現,其子當年度係於○○大學餐旅管理學系推廣教育80學分班就讀,僅取得該大學核發之結業證書,不具正式學籍,依前揭規定,即不得被申報為扶養親屬,乃遭剔除補稅,申經復查仍遭駁回。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今(105)年5月完成申報,該局籲請民眾注意,欲申報扶養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親屬之免稅額,應以具「正式學籍」,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為限。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人:法務二科  黃山林

電話:04-23051111轉8252)

更新日期: 105/05/0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