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強制執行應查明儘速繳納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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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應查明儘速繳納以免影響權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若超過繳納期間未繳納者,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各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欠稅人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勿自認為遭詐騙而不加理會,如有疑問應積極查明並儘速繳納,以免權益受損。若確有繳納困難者,應主動聯繫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對於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若逾期仍不履行義務,行政執行分署可對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之欠稅人,以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等強制執行方法來處理,不可輕忽。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