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電腦設備經營具有娛樂性質之網路電玩遊戲,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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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電腦設備經營具有娛樂性質之網路電玩遊戲,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設置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腦機台供人娛樂,其具有娛樂性質,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網路電腦提供遊戲軟體供人娛樂,是屬於應辦理登記代徵娛樂稅的娛樂業,於開業、遷移、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應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或變更等相關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該局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民眾如有娛樂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