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清查二年內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對於申請重購退稅的土地,自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全面辦理清查,已核准退稅的納稅義務人應遵守五年內不得再行移轉及不得轉作其他用途的規定。否則,一旦被查獲,將被追補原退還的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所有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之農業用地,二年內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且重購土地的公告現值高於出售土地公告現值,扣除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就其不足部分,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內可申請退還稅款。經核准退稅的案件,稅捐機關會依規定列管五年,而且每年辦理清查,在列管期間如果查獲已將土地移轉予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出租、營業,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工業用地閒置不用,一經查獲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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