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自行申報制,如有短報、漏報銷售額,應依法補稅處罰;又所謂「短報、漏報銷售額」,係指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之銷售額與營業人已自行申報金額間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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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自行申報制,如有短報、漏報銷售額,應依法補稅處罰;又所謂「短報、漏報銷售額」,係指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之銷售額與營業人已自行申報金額間之差額

     本局表示,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自行申報制,如有短報、漏報銷售額,應依法補稅處罰;又所謂「短報、漏報銷售額」,係指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之銷售額與營業人已自行申報金額間之差額。
     本局指出,轄內甲君於民國90及91年間銷售機器設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循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本局表示,營業人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短報、漏報其銷售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補徵之,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請民眾注意不要延誤,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6

更新日期: 105/05/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