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地供診所及附設護理或其他機構使用,其地價稅及房屋稅可否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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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地供診所及附設護理或其他機構使用,其地價稅及房屋稅可否免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針對醫院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免稅規定,財政部於105年5月4日發布令釋,自該令發布日起,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私立醫院及該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101年11月28日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第1款規定之醫院,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

  醫療法對於醫院,已有明確規範,故適用上開稅法規定而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者,應符合醫療法之規定。而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之護理機構及其他機構,係依護理人員法等法規設立,因非屬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之醫院,該等機構使用之房地,尚不得依上開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 0800-878-989 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