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貼繳印花稅會被處罰鍰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依規定貼繳印花稅會被處罰鍰喔!

(臺中訊)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及承攬、典賣、讓受與分割不動產、動產買賣等合約,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繳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貼繳,經查獲除補貼繳外,還會被處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合約仍在履行尚未完成,可俟合約完成(工程結束)後再繳納印花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印花稅屬憑證稅,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如經稽徵機關或相關單位查獲漏貼繳者,除補稅外,需按漏稅額處5至15倍之罰鍰。

  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採貼用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記得別忘了銷花,貼用印花稅票需依規定銷花才算是完成納稅的手續,如未依規定銷花,也要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另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還要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之罰鍰。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