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再限一生一次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落實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減輕換屋者土地增值稅負擔,98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放寬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符合下列條件者,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項,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游美華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