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或「交換」方式移轉土地,土地增值稅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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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贈與」或「交換」方式移轉土地,土地增值稅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自用土地時,若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確實為「買賣」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方能適用。

  「贈與」移轉土地並非「出售」,此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並非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自當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仍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因此,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贈與」,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另「交換」移轉土地,依財政部67/03/10台財稅第31574號函釋規定,仍屬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亦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分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在訂定土地移轉契約時,應檢視土地移轉方式為何,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以替自己荷包節省稅金。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