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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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成年「失業」或「在補習」子女或兄弟姊妹,因無收入,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僅因公司倒閉、工廠關廠失業或因尚在補習無收入,並非所稱無謀生能力,故不能申報扶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人:綜合規劃科  林瓊雯

電話:04-23051111轉6211

更新日期: 105/05/0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