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或暫不使用,該如何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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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或暫不使用,該如何辦理退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車輛失竊或暫不使用,該如何辦理退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遺失,可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單位申辦失竊註銷牌照手續;若暫不使用亦可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繳回牌照,稅捐機關之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失竊或停駛前一日止,若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已繳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車輛未辦理失竊註銷或停駛手續,地方稅稽徵機關無法得知該車何日停止使用,而無法主動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為保障自身權益,若車輛失竊或暫不使用,一定要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或停駛手續,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但如車輛尋獲或恢復行駛時,亦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辦理復駛,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