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車輛辦妥分期繳納或強制執行繳納前違章,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已被移送強制執行,因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後,雖然已向行政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納手續或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繳納,仍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欠稅額1倍罰鍰。
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反映,已向行政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稅手續了,或已依行政執行處核發傳繳通知書之繳納日期繳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為何仍被處欠稅額1倍罰鍰;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甲、乙兩人99年度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均為11,230元,經稅務局合法送達後仍未繳納,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甲君才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核准自99年12月15日起分期繳納該欠稅款,乙君則依行政執行處核發傳繳通知書之繳納日期99年12月15日如期繳納,如果甲、乙兩人在99年10月10日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因在99年12月15日核准分期繳納或如期繳納前,已經有「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各處欠稅額11,230元1倍的罰鍰11,230元。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所謂「逾期未完稅」之期限,是指稅務局所核發的稅單上所訂繳納期限,而不是行政執行處核發傳繳通知書之繳納日期;另外家中如有車輛,記得每年4月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未完稅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如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3-169。
承辦員:李素嬌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