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作為網路營業登記場所應否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6/05/11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住家用房屋作為網路營業登記場所應否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