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老舊不能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節省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老舊不能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節省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廢棄的車輛除可交由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還可領取車輛回收獎勵金,車主應攜帶身分證、車主印章、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因使用牌照稅之核課,係以日計算,稅捐機關對報廢車輛當年度使用牌照稅會計算到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一日止,如當年度全期使用牌照稅已繳納還可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已無使用,車主如不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手續,致車牌遭人移用,一旦查獲,會被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提醒車主慎重處理報廢車輛,以免荷包失血。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 105/05/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