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核課土地增值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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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核課土地增值稅釋疑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因一方死亡或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含起訴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其取得所有權後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至是否應課徵印花稅,因其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