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房屋記得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益信託房屋記得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依「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自今年5月起開徵的房屋稅即按自住房屋稅率1.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課徵。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果又符合無出租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就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如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使用情形為非自住,但符合自住條件者,儘速向該局提出申請。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可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解答:總局02-24331888轉303、322-328、七堵分局02-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02-24286030轉202-205。

更新日期: 105/05/1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