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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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近期住在信義區的楊小姐詢問,欲將無償供公眾使用的道路用地移轉過戶,土地增值稅能否減免?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眾使用的道路用地,如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政府依計畫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定」方式取得,該土地移轉時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依計畫將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因無須政府徵收,就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除此之外,如無償供公眾使用的道路用地非位於都市計畫區,雖經編定為道路用地、交通用地,但因不屬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移轉時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對土地增值稅尚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5/05/1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