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可視為1戶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可視為1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向地政單位辦理建物合併,及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就可向該局申請合併房屋稅籍為1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辦妥建物合併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則房屋稅可全按住家用自住稅率課徵。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3

更新日期: 105/05/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