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屏東縣娛樂稅徵收率及查定方式等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本縣民眾王先生等人表示,對於哪些營業行為應課徵娛樂稅及如何課徵,不是很清楚,建議稅務局能再多多宣導,避免因不知相關規定而受罰。
稅務局說明:依據屏東縣娛樂稅徵收細則第6條規定,訂定本縣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1. 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1%,本國語言片課徵0.5%。
2.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10%。
3. 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1%。
4. 各種競技比賽課徵2.5%。
5. 舞廳或舞場課徵25%。
6. 高爾夫球場課徵5%,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2.5%,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10%。
而其他提供娛樂設施與一般民眾較相關者,如電子遊戲機、電動玩具、資訊休閒業、餐廳或汽車旅館附設卡拉OK、MTV、KTV、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水舞、汽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河、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機動遊樂設施…等。稅務局籲請未辦理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之業者,儘速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經查獲受處罰。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