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廢棄車輛,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環保廢棄車輛,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的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已委託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將兩面號牌繳回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並申請報廢登記。

  該局說明,廢棄車輛經環保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由於號牌業經拆卸歸還車主,一旦查獲有移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稅法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例如:汽缸排氣量2,399立方公分之自用小客車,按全年應納稅額1萬1,230元處2倍之罰鍰計2萬2,460元。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環保廢棄車輛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除可領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外,將兩面號牌繳回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更可避免號牌移用遭處罰之憾事發生。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