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有面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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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有面積限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並以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者為限。

  例如陳先生所有本市北屯區大觀段土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雖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但其土地已超過面積限制,依規定僅300平方公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剩餘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您有地方稅捐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 105/05/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