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在移轉時,不一定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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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在移轉時,不一定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的張女士來電詢問,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再移轉時,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若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拍定價額高於土地公告現值時,於同年度移轉時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是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如果同一年度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即為取得時的拍定價額(較低),並以當期公告現值(較高)為移轉現值計課,這樣兩者相差的「漲價總數額」將大於零,所以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4 ,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